摘要:这是基于监管合规要求,这种信托资金的运作仍然体现在融资人的融资行为上,这种运作对政府信托项目的安全性没有影响,政府信托的安全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政府信托基金有多种用途,例如:
受托人将使用本信托计划的全部资金收购融资方持有的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应收账款)XX亿元,全部用于补充融资方营运资金(或用于融资方日常经营),到期后融资方溢价回购标的债权,退出信托计划。
为什么不直接向融资者发放信托贷款?这是否没有必要,并且会影响安全性?
【作者观点】
1. 基于监管合规要求
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计划实际到账余额的30%,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随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来源: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
2、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信托资金体现的仍然是融资人的融资行为。
信托资金全部由融资人使用,理所当然地属于融资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交易对手:融资人、债务人、担保人仍须根据融资人的融资行为履行相关责任。
例如,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转让,只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进行质押,只要在央行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登记,就是合法有效的。
3.此类操作对政府信托项目的安全没有影响
政府信托项目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受资金用于收购融资人对债务人持有的应收账款还是以直接贷给融资人的形式影响。
这些办法只能防君子,比如一些老旧、偏远、贫困地区,连财政、人大发的政府信托都拖延了,谁还管资金怎么用?
4.政府信任的安全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管理人的声誉、背景、交易对手水平、信用评级等诸多因素有关。
总之:
政府信托的安全性与资金是否用于收购融资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还是直接贷给融资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投资政府信托仍需认真分析项目、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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